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00990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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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73915070000 | |
名 称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号(唐红燕)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号(唐红燕)
当事人:唐红燕,1967年9月出生,住址:杭州市西湖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唐红燕内幕交易并建议他人买卖“*ST园城”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唐红燕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21年5月30日,经中间人寿某信介绍,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园城”)徐某惠、程某庆与浙江元集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元集)丁某晖、章某燕、丁某刚,民生证券朱某辉、雍行律师事务所李某惠等人在浙江元集会议室会谈,交流双方企业情况,达成*ST园城收购浙江元集初步合作意愿。
2021年6月3日,*ST园城徐某东、徐某义、牟某英,园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徐某惠,浙江元集丁某晖探讨标的资产情况。
2021年6月4日,*ST园城第一大股东徐某东与浙江元集实际控制人丁某晖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拟通过*ST园城与浙江元集进行并购重组,标的公司浙江元集整体估值6亿元整(最终价格需经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2021年6月10日,*ST园城徐某东、徐某义、牟某英,园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徐某惠,浙江元集丁某晖在*ST园城会议室探讨标的资产情况。
2021年6月16日,*ST园城、丁某晖、浙江元集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ST园城拟通过支付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购买丁某晖及其他股东所持有浙江元集100%股权。
2021年6月18日,*ST园城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停牌公告》。
2021年7月1日,*ST园城发布《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摘要》。
2021年9月末,浙江元集章某燕与丁某晖商量,认为与*ST园城合作风险较大,拟终止合作。
2021年10月8日或9日,浙江元集章某燕与*ST园城程某庆面谈,表示终止重组合作。
2021年10月11日,浙江元集章某燕与*ST园城徐某惠沟通,徐某惠向章某燕提供关于终止重组的公告稿。同日,章某燕将浙江元集拟与*ST园城终止合作相关事宜告知浙江元集股东唐红燕。
2021年10月13日,*ST园城发布《关于拟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提示性公告》,称公司与交易对方就估值等核心条款无法达成一致,尽职调查推进缓慢,经审慎研究分析,公司及交易对方认为现阶段推进重组时间较长、不确定性较大,双方拟终止筹划本次重组事项。
2021年10月15日,*ST园城发布《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公告》。
*ST园城与浙江元集拟终止重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所列重大事件,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该重大事件为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的形成不晚于2021年9月30日,公开于2021年10月13日。
唐红燕为浙江元集股东,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2021年10月11日,唐红燕知悉浙江元集拟与*ST园城终止合作相关事宜。
二、唐红燕内幕交易“*ST园城”股票
(一)账户基本交易情况
“程某雨”账户于2020年7月21日开立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龙井路证券营业部。程某雨系唐红燕朋友吴某之子。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程某雨”账户交易“*ST园城”股票情况为:2021年10月11日卖出40,900股,成交金额182,823元;10月12日卖出81,800股,成交金额356,369元;以上累计卖出122,700股,金额为539,192元。经计算避损金额为7,869.24元。
(二)账户资金划转情况
“程某雨”账户交易“*ST园城”股票的资金来自并最终转回唐红燕银行账户。2021年7月1日至7月15日,唐红燕转账存入程某雨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合计60.1万元;10月13日至10月24日,程某雨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划转至唐红燕银行账户合计50万元。
(三)账户控制使用情况
唐红燕实际控制并使用“程某雨”账户,通过东方证券杭州龙井路营业部大户室电脑委托下单,卖出“*ST园城”股票。
(四)账户交易特征
“程某雨”账户于2021年10月11日、12日将“*ST园城”股票全部卖出,交易量明显放大,卖出意愿强烈,卖出时点与内幕信息形成及公开过程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三、唐红燕建议他人卖出“*ST园城”股票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唐红燕建议杨某琴、吴某蔚、蒋某建、范某敏4人卖出“*ST园城”股票,并在名为“东方红”的微信群(群成员133人)中多次发消息,建议卖出“*ST园城”股票。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流水、证券账户交易流水、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唐红燕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卖出并建议他人卖出“*ST园城”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唐红燕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唐红燕内幕交易“*ST园城”股票行为,没收违法所得7,869.24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唐红燕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建议他人卖出“*ST园城”股票行为,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