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18-00177201 | 分 类 |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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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黑龙江局 | 发文日期 | 1539916560000 |
名 称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南海药投资有限公司,深圳赛乐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海南赛乐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悉承,张晖,王伟,李昕昕,田惠敏)[2018]7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南海药投资有限公司,深圳赛乐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海南赛乐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悉承,张晖,王伟,李昕昕,田惠敏)[2018]7号
当事人:海南海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药投资),住所:海南省海口市。
深圳赛乐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赛乐敏),住所:广东省深圳市。
海南赛乐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赛乐敏),住所:海南省海口市。
刘悉承,男,1962年10月出生,海药投资、深圳赛乐敏、海南赛乐敏董事,海南海药董事长。住址:海南省海口市。
张晖,女,1971年1月出生,海药投资董事长。住址:海南省海口市。
王伟,男,1968年2月出生,海药投资董事兼总经理。住址:海南省海口市。
李昕昕:男,1980年12月出生,海药投资董事。住址:海南省海口市。
田惠敏:女,1963年4月出生,深圳赛乐敏、海南赛乐敏董事。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海南海药、深圳赛乐敏、海南赛乐敏超比例持股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海药投资等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海药投资、深圳赛乐敏、海南赛乐敏构成一致行动人
2014年2月8日,深圳赛乐敏出资设立了海南赛乐敏,初始持股比例100%。2015年12月24日,海南寰太生物医药产业创业投资者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寰太基金)签署协议向海南赛乐敏增资5000万元并占股25%。之后,寰太基金退出,并于2017年8月29日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深圳赛乐敏仍持有海南赛乐敏100%股份。自海南赛乐敏成立起就由深圳赛乐敏董事长兼总经理梁某安兼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后由执行董事变更为董事长兼总经理。深圳赛乐敏、海南赛乐敏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一)项、(三)项规定,深圳赛乐敏、海南赛乐敏为一致行动人。
2017年8月9日,海药投资董事刘悉承担任深圳赛乐敏董事,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三)项规定,2017年8月9日起,海药投资、深圳赛乐敏成为一致行动人。
2017年9月15日,海药投资董事刘悉承担任海南赛乐敏董事,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三)项规定,2017年9月15日起,海药投资、海南赛乐敏成为一致行动人。至此,海药投资董事刘悉承,同时在深圳赛乐敏、海南赛乐敏3家公司担任董事,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三)项规定,此时,海药投资、深圳赛乐敏、海南赛乐敏互为一致行动人。
二、海药投资、深圳赛乐敏、海南赛乐敏超比例持有“人民同泰”股票未履行书面报告、通知并公告义务
深圳赛乐敏公司账户自2016年5月26日起开始买卖“人民同泰”股票,至2017年4月25日,期间累计买入“人民同泰”股票1,400,244股,累计卖出680,344股。截至2017年4月25日收市,持有“人民同泰”股票719,900股,占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民同泰”)总股本的0.12%。自2017年4月26日至调查日,深圳赛乐敏账户未再交易过“人民同泰”股票。
海南赛乐敏公司账户自2016年4月19日起开始买卖“人民同泰”股票,至2017年6月7日,期间累计买入“人民同泰”股票9,663,540股,累计卖出6,556,640股。截至2017年6月7日收市,持有“人民同泰”股票3,106,900股,占人民同泰总股本的0.54%。自2017年6月8日至调查日,海南赛乐敏账户未再交易过“人民同泰”股票。
2017年9月15日,海南赛乐敏与海药投资、深圳赛乐敏,3家成为一致行动人后,此时,海药投资持有“人民同泰”股票比例占人民同泰总股本的4.73%,深圳赛乐敏持有“人民同泰”股票比例占人民同泰总股本的0.12%,海南赛乐敏持有“人民同泰”股票比例占人民同泰总股本的0.54%,3家合计持有“人民同泰”股票比例占人民同泰总股本的5.39%。按照《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的规定,2017年9月15日,海药投资、深圳赛乐敏、海南赛乐敏3家一致行动人共同持有人民同泰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39%,应当在三日内履行报告、通知,并公告义务,但直至2018年2月7日,3家一致行动人才编制完成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通过人民同泰披露合计持股超过5%情况。
三、海药投资违法在限制期内买卖“人民同泰”股票
2017年9月15日,海药投资、深圳赛乐敏、海南赛乐敏3家一致行动人共同持有人民同泰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39%,但直至2018年2月7日,才履行了报告、通知,并公告义务。按照《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2017年9月15日至2018年2月7日期限内,3家一致行动人不得再买卖人民同泰公司股票。但海药投资在上述限制期内,于2017年9月27日,卖出人民同泰1,977,016股,卖出金额24,366,147.6元。
四、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1.海药投资董事刘悉承。张晖、李昕昕确定买卖标的后需要将情况报告和告知刘悉承,在获得刘悉承批准后才能实际施行。刘悉承在本案违法行为中起决定、批准作用,其是海药投资超比例持股未报告及在限制期内买卖证券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海药投资董事长张晖。其负责买卖“人民同泰”交易决策及交易指令的下达,是海药投资超比例持股未报告及在限制期内买卖证券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3.海药投资董事李昕昕。其负责协助张晖完成买卖“人民同泰”交易决策及交易指令的下达,是海药投资超比例持股未报告及在限制期内买卖证券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4.海药投资董事兼总经理王伟。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王伟作为海药投资董事兼总经理,对公司负有勤勉尽责义务,同时,要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对于海药投资购买“人民同泰”股票的对外投资行为,具有组织实施的职责。是海药投资超比例持股未报告及在限制期内买卖证券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5.深圳赛乐敏、海南赛乐敏董事田惠敏。其实际操控和使用深圳赛乐敏、海南赛乐敏2家公司证券账户,买卖“人民同泰”股票,是交易决策及交易指令下达和实际买卖股票的具体操作人员。2017年9月15日,海药投资、深圳赛乐敏、海南赛乐敏3家一致行动人共同持有人民同泰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39%,在触发了报告、通知,并公告义务时,其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是深圳赛乐敏、海南赛乐敏未及时书面报告、通知并公告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涉案账户交易流水、工商登记材料、当事人询问笔录和提供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海药投资超比例持股未报告及在限制期内买卖证券的行为给予警告;对深圳赛乐敏、海南赛乐敏超比例持股未报告的行为给予警告;对海药投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悉承给予警告;对海药投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张晖、王伟、李昕昕给予警告;对深圳赛乐敏、海南赛乐敏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田慧敏给予警告。
二、对海药投资处以160万元罚款,其中超比例持股未报告行为处以40万元罚款,在限制期内买卖证券行为处以120万元罚款;对深圳赛乐敏、海南赛乐敏超比例持股未报告的行为各处以30万元罚款;对海药投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悉承处以3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超比例持股未报告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5万元的罚款,作为在限制期内买卖证券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5万元罚款;对海药投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张晖处以25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超比例持股未报告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5万元的罚款,作为在限制期内买卖证券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万元罚款;对海药投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王伟处以2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超比例持股未报告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万元的罚款,作为在限制期内买卖证券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万元罚款;对海药投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李昕昕处以1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超比例持股未报告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万元的罚款,作为在限制期内买卖证券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万元罚款;对深圳赛乐敏、海南赛乐敏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田惠敏处以6万元罚款,其中作为深圳赛乐敏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其超比例持股未报告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作为海南赛乐敏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其超比例持股未报告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黑龙江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18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