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19-00177200 分        类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机构 黑龙江局 发文日期 1561568640000
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刘亚)〔2019〕1号
文        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刘亚)〔2019〕1号

  当事人:刘亚,男,1966年3月出生,住址: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刘亚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刘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8年5月24日,黄某青和杨某请卢某帮助为长春普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华制药)寻找买家,卢某向黄某青推荐了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药控股)。2018年5月下旬,吉药控股副总经理王某恒请卢某帮忙找项目。卢某向王某恒推荐了普华制药。2018年5月30日,黄某青与吉药控股董事长孙某见面,就相关情况进行了交流。2018年6月11日,吉药控股、普华制药双方签署了意向协议。2018年6月12日,吉药控股发布了关于重大事项停牌的公告。吉药控股2018年6月12日公告发布的拟收购普华制药的事项,符合内幕信息构成要件,即重大性和未公开性,在公布前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的重大事件,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8年5月30日,公开于2018年6月12日。

  黄某青作为普华制药总经理,实际参加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全过程,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七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第四十一条规定,黄某青属于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刘亚内幕交易“吉药控股”

  (一)刘亚与黄某青联络情况

  黄某青与刘亚是同学关系,平时联系较多。2018年6月11日11时4分即“吉药控股”股票停牌前一日,黄某青与刘亚存在沟通联系。

  (二)账户基本情况

  “刘亚”账户开立于2015年4月27日,现托管于华泰证券徐州青年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666xxxxxx725,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845xxx036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16xxxx560。

  (三)账户资金划转及账户控制情况

  “刘亚”股东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同名银行账户为工商银行6222xxxxxxxxxxx5617。2018年6月11日转入工商银行三方存管账户30万元,并转入证券账户。2018年6月11日转入证券账户的30万元资金,分三笔累计净买入“吉药控股”20,500股,净买入金额161,331.42元。

  “刘亚”账户由刘亚本人实际控制并使用。2018年6月11日,买入“吉药控股”是通过手机上网委托下单,下单的手机号码为139xxxxx789,是刘亚本人使用的手机号码。

  (四)刘亚交易“吉药控股”情况

  2018年6月11日11时4分即“吉药控股”股票停牌前一日,黄某青与刘亚存在沟通联系。2018年6月11日14时51分,刘亚从工商银行转入30万元资金到证券账户,并分三笔累计净买入“吉药控股”20,500股,净买入金额161,331.42元。2019年3月6日,全部卖出,成交金额144,549.09元,获利-15,859.83元。“刘亚”账户在2018年6月11日突击转入证券账户30万元资金,当日买入“吉药控股”,由刘亚本人通过手机委托下单,交易时点与黄某青和刘亚之间的电话联系高度匹配,与内幕信息形成及公开过程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证券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涉案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当事人通讯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刘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刘亚处以30,000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黑龙江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19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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