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19-00177199 | 分 类 |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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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黑龙江局 | 发文日期 | 1561675980000 |
名 称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黄林青)〔2019〕2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黄林青)〔2019〕2号
当事人:黄林青,男,1965年7月出生,长春普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黄林青泄露内幕信息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黄林青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8年5月24日,黄林青和杨某请卢某帮助为长春普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华制药)寻找买家,卢某向黄林青推荐了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药控股)。2018年5月下旬,吉药控股副总经理王某恒请卢某帮忙找项目。卢某向王某恒推荐了普华制药。2018年5月30日,黄林青与吉药控股董事长孙某见面,就相关情况进行了交流。2018年6月11日,吉药控股、普华制药双方签署了意向协议。2018年6月12日,吉药控股发布了关于重大事项停牌的公告。吉药控股2018年6月12日公告发布的拟收购普华制药的事项,符合内幕信息构成要件,即重大性和未公开性,在公布前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的重大事件,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8年5月30日,公开于2018年6月12日。
黄林青作为普华制药总经理,实际参加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全过程,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七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第四十一条规定,黄林青属于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黄林青泄露内幕信息情况
2018年6月10日16时28分黄某鹏(手机号码138xxxxx108)与黄林青电话(手机号码158xxxxx138)联系,电话中黄林青告知黄某鹏明天(6月11日)将去吉药控股谈重组事宜。黄某鹏获知吉药控股重组事项后,实际从事了买入“吉药控股”股票的证券交易活动。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当事人通讯记录、涉案人员询问笔录、资金流水、交易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黄林青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泄露内幕信息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黄林青处以50,000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黑龙江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19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