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0-00177198 分        类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机构 黑龙江局 发文日期 1594342200000
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郭东泽、郭东圣、李良海、王经文)〔2020〕001号
文        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郭东泽、郭东圣、李良海、王经文)〔2020〕001号

当事人: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通控股),注册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向阳大街2号,法定代表人王经文。

郭东泽,男,1975年11月出生,安通控股控股股东、时任安通控股董事长,住址福建省石狮市蚶江镇石湖玉湖路1号。

郭东圣,男,1978年6月出生,安通控股控股股东、时任安通控股董事长、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住址福建省石狮市蚶江镇石湖玉湖路1号。

李良海,男,1972年3月出生,时任安通控股财务总监,住址福建省惠安县山霞镇下坑村下坑581号。

王经文,男,1972年11月出生,时任安通控股董事、安通控股主要子公司泉州安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通物流)总经理,住址:福建省石狮市蚶江镇水头十七区10号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安通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安通控股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情况

经查,2017年2月至2019年3月期间,安通控股及其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不含对子公司的担保)共计30笔,金额累计达633,356.09万元,截至调查日,担保余额399,947.93万元。上述对外担保情况未及时披露,亦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中完整披露。

二、安通控股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

经查,2018年1月至2019年8月期间,安通控股8家并表公司的资金通过广西易通物流有限公司等26家公司和2个自然人转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使用,上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累计418,454.43万元,截至调查日占用余额为130,872.47万元。上述关联交易情况未及时披露,亦未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未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完整披露。

三、安通控股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经查,2018年5月至2020年5月期间,安通控股共计发生147笔诉讼和仲裁事项,累计涉案金额378,922.72万元,其中部分重大诉讼和仲裁情况未及时披露,亦未在2019年半年度报告中完整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等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信息披露违法情形。

安通控股控股股东、时任董事长郭东泽指使、实施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或协议的签署,在载有安通控股及其并表公司为保证人的保证合同上签字;指使、实施了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划转,划转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使用,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上述情形下,郭东泽任职董事长期间,是安通控股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其未组织安通控股真实、完整、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是安通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郭东泽作为安通控股控股股东,隐瞒应当披露的信息,不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导致安通控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导致安通控股相关定期报告内容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其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控股股东指使上市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的行为。

安通控股控股股东、时任董事长、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郭东圣指使、实施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或协议的签署,在载有安通控股及其并表公司为保证人的保证合同上签字;指使、实施了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划转,划转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使用,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负责管理安通控股及并表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决定了不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上述情形下,郭东圣任职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期间,是安通控股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其未组织安通控股真实、完整、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导致安通控股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是安通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郭东圣作为安通控股控股股东,隐瞒应当披露的信息,不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导致安通控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导致安通控股相关定期报告内容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其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控股股东指使上市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的行为。

安通控股时任财务总监李良海全面负责安通控股财务管理工作。安通控股发生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均发生在其任财务总监期间,李良海知悉上述事项后,没有告知安通控股及公司董事会和公司其他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未要求安通控股真实、准确、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导致安通控股相关定期报告内容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是安通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安通物流与安通控股一起,对多份对外担保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时任安通控股董事、安通控股主要子公司安通物流主要负责人王经文,全面负责安通物流的经营管理工作,对安通物流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知悉。其对于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应承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上市公司临时公告、上市公司会议文件、上市公司相关说明、上市公司及并表公司财务账套、询问笔录、银行账户转账记录、财务凭证、合同及相关单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与第三款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安通控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郭东泽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控股股东罚款60万元;

三、对郭东圣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控股股东罚款60万元;

四、对李良海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五、对王经文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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