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02520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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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77204382000 | |
名 称 |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程芳芳、宗冉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号) | ||
文 号 | 〔2023〕2号 | 主 题 词 |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程芳芳、宗冉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号)
程芳芳、宗冉: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2月7日发布《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等公告。《预案》《预案(摘要)》《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相关规定的说明》等文件中,标的资产名称、股份发行价格、交易双方签署的相关协议名称等存在前后表述不一致的情形,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的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你二人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我局决定对你二人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你二人于2023年3月3日上午10时携带有效证件到我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友谊北大街71号)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3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