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18815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71471474000
名        称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张国华、胡登峰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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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证监局关于对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张国华、胡登峰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029号)

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张国华、胡登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股份或公司)年报审计业务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会计估计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公司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算存在错误会计师执行审计程序时未恰当测试公允价值计算所依据的数据,未评价计量方法是否合理,未恰当执行审计程序识别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存在的错报二是信用减值损失审计程序不到位。公司某单项重大应收账款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根据具体情况分析该单项重大应收账款的可收回性未评价公司该应收账款按账龄法计提信用减值损失的合理性。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第十三、第十八、第二十三的相关规定。

二、审计证据不充分。公司期末应收联想云岭(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款项1.63亿元按照“数据中心项目”组合以5%的比率计提坏账准备,会计师未有效获取该笔应收账款担保物价值大于债权价值的审计证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三、函证程序不到位。一是会计师在执行个别应收账款函证时,未直接函证交易、余额等信息,根据函证的合同、开票信息倒推账面记录。二是未函证个别重要往来款项,工作底稿中未进行说明。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三条(三)款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条、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此外,你们还存在审计工作底稿记录不规范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四十五第一款、四十六条的规定,签字注册会计师张国华、胡登峰对相关问题负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张国华、胡登峰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你所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及相关执业规定,切实提高审计执业质量。根据我局后续要求,携带有效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并在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21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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