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18859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71580348000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许盼)
文        号 〔2022〕6号 主  题  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许盼)

当事人:许盼,女,1988年11月出生,住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许盼违规买卖证券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许盼涉嫌违法事实如下:

许盼于2020年6月17日至今任职于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西环中街证券营业部,是证券从业人员。2020年12月2日至2021817,许盼控制使用“丁某丽”账户(资金账号220****689)持有、买卖股票,成交金额613,391.4元,盈利4,777.4元。2021615日至20211130许盼控制使用史某阳账户资金账号220****153持有、买卖股票成交金额2,906,934元,亏损90,870,期末持有股票市值279,930元。上述交易累计成交3,520,325.4元,累计亏损86,092.6元,2021年11月30日持有股票市值279,93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劳动合同、证券账户资料、证券账户委托成交记录、交易设备信息等证据证明。

许盼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一款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许盼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对许盼处以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202212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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