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1-00264449 | 分 类 |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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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河北局 | 发文日期 | 1626736740000 |
名 称 | 市场禁入决定书(吴光胜)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市场禁入决定书(吴光胜)
当事人:吴光胜,男,1979年1月出生,时任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方舟)总经理、董事长,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华讯方舟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华讯方舟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16年半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华讯方舟子公司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华讯)通过虚构购销交易,虚增华讯方舟2016年利润总额2,881.16万元,占2016年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14.44%,其中,虚增2016年上半年利润总额2,267.48万元,占2016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16.1%。
二、《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南京华讯通过虚构购销交易,虚增华讯方舟2017年利润总额11,831万元,占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71.52%,其中,虚增2017年上半年利润总额7,641.02万元,占2017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94%。
三、《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南京华讯通过虚构购销交易,虚增华讯方舟2018年上半年利润总额2,771.79万元,占2018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38.09%。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购销合同、银行转账记录、财务账簿凭证、南京华讯、华讯方舟及其他有关主体书面确认材料和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法定保证责任。通过调查涉案定期报告的会议决议、当事人职务、岗位职责、任职年限、涉案程度和勤勉尽责情况等,我局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十五条,依法认定吴光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对华讯方舟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承担法律责任。
我局认为,吴光胜的违法行为已构成情节严重。第一,吴光胜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前任总经理,是上市公司合规运营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但吴光胜未能勤勉尽责,未能及时预防和阻止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放任作为上市公司主要利润来源的子公司南京华讯连续三年发生大比例财务造假行为,造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虚假,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严重侵害广大投资者利益。第二,经查,吴光胜的诚信记录显示,其因信息披露违规、对外担保违规等事项,已被我局、深圳证监局多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先后3次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结合案件调查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情况,亦暴露出华讯方舟法人治理不规范、内控缺失的问题,吴光胜对此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二十三条第(三)项,应予从重处罚。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二)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吴光胜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1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