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1-00264451 | 分 类 |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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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河北局 | 发文日期 | 1625766360000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中资北方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中资北方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当事人:北京中资北方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北京中资北方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资北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中资北方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广州分公司营业场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履行变更事项报告
中资北方广州分公司不晚于2018年11月30日已不在其工商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路113号1301房”营业办公,但未在5个工作日内向广东证监局提出变更报告,办理变更手续。
二、石家庄分公司营业场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履行变更事项报告
中资北方石家庄分公司不晚于2018年1月5日已不在其设立时营业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121号美特邦威4楼018”营业办公,但未在5个工作日内向河北证监局提出变更报告,办理变更手续。
上述违法事实,有工商登记注册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房屋租赁协议、物业费缴纳记录、当事人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中资北方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第十条和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北京中资北方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应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1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