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1-00264462 | 分 类 | 行政执法;行政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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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河北局 | 发文日期 | 1631905440000 |
名 称 | 关于对恒银期货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2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恒银期货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2号)
恒银期货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未建立健全机制对居间业务、客户资料实施有效管理,客户投诉处理制度执行不到位。上述情况反映你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存在较大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二项。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整改措施,完善内部控制,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1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