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1-00264462 分        类 行政执法;行政监管措施
发布机构 河北局 发文日期 1631905440000
名        称 关于对恒银期货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2号)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恒银期货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2号)

恒银期货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未建立健全机制对居间业务、客户资料实施有效管理,客户投诉处理制度执行不到位。上述情况反映你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存在较大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二项。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整改措施,完善内部控制,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1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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