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15581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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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66639690000 | |
名 称 | 关于对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21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21号))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今年6月我局对你公司基金销售业务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基金销售业务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及时建立配套的风险管理制度。截至检查日,你公司仍执行2016年印发的《河北银行全面风险管理办法》及《河北银行全面风险管理实施细则》,与公司新的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不匹配。不符合《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二、合规人员配备不足,现行的公司管理制度中没有明确合规部门应对基金销售展业行为进行合规检查。不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合规风控人员未满足独立性要求。合规风控人员履职的独立性有欠缺,2021年考核方案未见对合规风控人员独立考核的规定。不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人员资质管理不符合规定。部分支行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不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五、合规风控未贯穿产品准入全流程。基金产品准入专门小组成员未包含合规风控人员。不符合《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现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