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06545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85919437000
名        称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张玉祥、刘新彦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1号))
文        号 主  题  词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张玉祥、刘新彦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1号))

张玉祥、刘新彦

经查,2021年7月,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北制药”)在关联方冀中能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的日均余额超过经股东大会审批的最高限额(25亿元)。华北制药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2年4月27日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时任董事长张玉祥、总经理刘新彦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导致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信息,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3530

链接: 中国政府网

主办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版权所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网站识别码:bm56000001 京ICP备 05035542号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080号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归档数据

主办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版权所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