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06544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85919313000
名        称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王立鑫、李建军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0号))
文        号 主  题  词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王立鑫、李建军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0号))

王立鑫、李建军

经查,2020年7月,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北制药”)在关联方冀中能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存款的日均余额超过经股东大会审批的最高限额(9亿元)。2021年7月,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存款的日均余额超过经股东大会审批的最高限额(25亿元)。华北制药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分别于2021年4月27日、2022年4月27日在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时任总会计师王立鑫、李建军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导致公司在未履行相关审议的情况下发生关联交易,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请你们于202369日10:00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到我局(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友谊北大街71号)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3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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