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04024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80041892000
名        称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刘鹏达、魏亮、刘飞舟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4号))
文        号 主  题  词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刘鹏达、魏亮、刘飞舟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4号))

刘鹏达、魏亮、刘飞舟:

我局在对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场检查中发现,沙河市奥翔运输有限公司与沙河市通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分别于2018年12月、2019年4月开始刘红山实际控制,刘红山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江山的弟弟;公司2019年至2021年与上述两家运输公司发生运输交易金额(合并计算)分别为2,641.76万元、4,311.56万元、5,140.29万元目前,公司未将上述两家运输公司认定为关联方,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第二条、第四条及第十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董事长刘鹏达、总经理魏亮、董事会秘书刘飞舟违反《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第四条规定,未能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完整披露上述信息,对任期内公司上述行为负主要责任。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请你们于2023331日11:00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到我局(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友谊北大街71号)接受监管谈话。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一条,该监管措施将被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3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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