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18344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70367771000
名        称 关于对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万从新、徐冉采取出具警示函 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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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万从新、徐冉采取出具警示函 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28号))

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万从新、徐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成股份或公司)2021年内控审计业务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风险评估不到位。2021年度公司新增活牛养殖业务,当期采购活牛采购金额1.70亿元,占公司全部采购业务总额的20%,实际控制人全权控制该业务采购、付款审批流程,公司内审部门未进行有效监督。会计师未恰当识别及评估被审计单位活牛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审计风险,未设计恰当的应对措施。该行为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相关规定。

2.审计证据不充分。公司采购活牛业务未按照公司制度规定经由采购部办理、未制定采购计划、未开展供应商评价及履行内部请购审批流程,且存在个别采购发票与实际收款人不一致等异常情况。会计师在执行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未获取充分、恰当的审计证据,未充分关注上述异常情形。该行为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我局决定对你所及万从新、徐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执业准则等的有关要求,强化内部管理、加强学习、勤勉尽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并在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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