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15850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66926923000
名        称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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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25号)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近期,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公司于2022年7月3日、4日以预付账款方式向关联方河北京冀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冀工贸”)提供4亿元财务资金且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2年9月30日才将上述资金收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五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责令你公司加强公司治理,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防止控股股东违规干预公司经营、侵占公司资金,切实保障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规范运作水平,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强化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强化信息披露制度有效执行,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信息。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210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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