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08424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54038209000
名        称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程静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7号)
文        号 主  题  词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程静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7号)

程静:

经查,你作为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成股份或公司)财务总监,未签署公司定期报告书面确认意见,存在未履行法定义务问题。

2022年4月28日,你在董事会审议公司定期报告期间未签署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一季报书面确认意见,直至年报披露后你才签署书面异议的理由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八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五款的相关规定。

你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在定期报告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法定义务,违反法律规定,违背职业操守,严重失职,对市场造成恶劣影响。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监管措施,自决定书作出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务,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2531

链接: 中国政府网

主办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版权所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网站识别码:bm56000001 京ICP备 05035542号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080号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归档数据

主办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版权所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