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6-00006353 分        类 行政执法;行政监管措施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80285020000
名        称 关于对樊昌源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6〕21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樊昌源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

樊昌源:

    经查,我局发现海南南亭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南亭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内控管理存在缺陷,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二、未如实填报有关出资人信息,未按规定及时填报更新有关信息,违反《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私募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三、在接受现场检查期间未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材料,违反《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四、未穿透核查以合伙企业形式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且部分最终投资者不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违反《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私募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相关规定;

    五、将不同私募基金财产混同运作,违反《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六、不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违反《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七、存在期间挪用基金财产情形,违反《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相关规定;

    八、未按规定履行基金备案手续,违反《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三款和《私募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九、未妥善保存部分私募基金资料和记录,违反《私募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你作为海南南亭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信息填报负责人、投资总监,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违反《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通过我局官方网站,对你予以公开谴责,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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