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6-00006349 分        类 行政执法;行政监管措施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80284480000
名        称 关于对曾庆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6〕18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曾庆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曾庆蕾:

    经查,你作为海南南亭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南亭公司)的从业人员及间接出资人,存在为他人代持海南南亭公司股权的情况,违反《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私募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及《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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