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01634 | 分 类 | 行政执法;行政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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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海南局 | 发文日期 | 1674966240000 |
名 称 | 关于对韦天宝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3〕3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韦天宝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3〕3号
韦天宝:
经查,你担任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葫芦娃)副总经理期间,你配偶吴雪雯名下证券账户于2022年6月29日至2022年11月28日期间多次交易葫芦娃股票,累计买入葫芦娃股票2.05万股,卖出1.65万股。上述交易存在数次买入后卖出、卖出后买入的情况,相关买入和卖出或卖出和买入行为之间的时间间隔不足6个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认真汲取教训,加强本人及亲属的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股票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3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