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01632 | 分 类 | 行政执法;行政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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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海南局 | 发文日期 | 1674879360000 |
名 称 | 关于对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3〕1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3〕1号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基金销售业务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基金销售业务部门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二、部分基金销售人员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违反了《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个别基金宣传材料登载基金过往业绩时,未以显著方式特别声明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9号)第六条的规定。
根据《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行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行应高度重视,严格对照基金销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书面向我局报告整改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3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