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00474 分        类 行政执法;行政监管措施
发布机构 海南局 发文日期 1672365000000
名        称 关于对王斐等23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2〕14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王斐等23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2〕14号

王斐、包启发、刘璐、孙剑锋、牟伟刚、刘吉春周志远、武强、曹凤岗、李瑞王少平、曹京斐、郭海涌、王远飞李方辉、陈明琼、曹宁宁、杜建、李泉、郭赟徐经长、林泽明、邓天林

    经查,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控股或公司)存在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和关联担保的行为,公司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违反了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海航控股时任董事王斐、包启发、刘璐、孙剑锋、牟伟刚、时任副总裁兼董事刘吉春、时任总裁周志远、时任董事会秘书武强、时任监事会主席曹凤岗、李瑞、王少平、时任监事曹京斐、郭海涌、王远飞、李方辉、陈明琼、曹宁宁、杜建、时任职工监事李泉、郭赟、时任独立董事徐经长、林泽明、邓天林,未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王斐、包启发、刘璐、孙剑锋、牟伟刚、刘吉春周志远、武强、曹凤岗、李瑞王少平、曹京斐、郭海涌、王远飞李方辉、陈明琼、曹宁宁、杜建、李泉、郭赟徐经长、林泽明、邓天林23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2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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