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00473 | 分 类 | 行政执法;行政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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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海南局 | 发文日期 | 1672364760000 |
名 称 | 关于对黄秋等11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2〕13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黄秋等11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2〕13号
黄秋、曾标志、张祥瑞、姚太民、杨惟尧、冯勇、王敏、张汉安、亚志慧、戴美欧、田清泉:
经查,海南机场设施股份有限公司(原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机场或公司)存在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和关联担保的行为,公司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违反了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海南机场时任董事长黄秋、时任副董事长兼总裁曾标志、时任副董事长兼监事长张祥瑞、时任董事兼副总裁姚太民、时任董事兼副总裁杨惟尧、时任董事冯勇、时任董事兼总裁助理王敏、时任董事张汉安、时任副总裁兼风控总监亚志慧、时任董事会秘书戴美欧、时任职工监事田清泉,未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负有责任。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黄秋、曾标志、张祥瑞、姚太民、杨惟尧、冯勇、王敏、张汉安、亚志慧、戴美欧、田清泉等11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