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16812 分        类 行政执法;行政监管措施
发布机构 海南局 发文日期 1668046140000
名        称 关于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蒋珏英、邓雪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2〕11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蒋珏英、邓雪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2〕11号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蒋珏英、邓雪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易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航科技或公司)2018年、2019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关注重要审计证据存在的异常

    在执行定期存单检查程序过程中,未关注相关定期存单复印件上注明的“贷款金融机构作质押权利证明”、“本存单仅作为单位办理质押贷款时贷款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的凭证”等信息,未核验定期存单、开户证实书等凭据原件,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了解存单业务流程及相关制度要求,导致未能发现相关存单已经被质押的事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修订、2019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二、函证程序存在瑕疵

审计工作底稿中归档了建设银行西安西稍门支行等3个银行账户跟函记录工作表,事实上并未执行跟函程序。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2009年)第七条的规定。

    未对光大银行海口迎宾支行等2个银行账户回函记载的异常事项采取进一步的审计程序,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你所在易航科技2018年、2019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中的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六条的规定。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两名签字注册会计师蒋珏英、邓雪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所应关注执业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审计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南证监局

                                  2022年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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