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16654 | 分 类 | 行政执法;行政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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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海南局 | 发文日期 | 1667869260000 |
名 称 | 关于对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冯彪、杨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2〕10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冯彪、杨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2〕10号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冯彪、杨鹏:
你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披露《对外投资公告》,拟与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糊涂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糊涂集团)成立合资公司,合作经营酱香型白酒生产销售业务。你公司在相关合同中承诺在未来五年内由你公司或协调第三方向糊涂集团注资人民币50亿元,协助将糊涂集团打造为仁怀第二大酱香酒企业。该公告发布后,你公司股价短期内快速上涨。
经查,你公司未披露上述50亿元投资款来源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尚未确定具体投资方案等情况,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
冯彪作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杨鹏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冯彪、杨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公司及上述人员要认真汲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及履职能力,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天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2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