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13165 分        类 行政执法;行政监管措施
发布机构 海南局 发文日期 1661831520000
名        称 关于对广州高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2〕8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广州高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28

广州高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持有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芝药业或公司5%以上股票期间名下证券账户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7月14日期间多次交易康芝药业股票,累计买入公司股票2万股,卖出952.01万股。上述交易存在数次卖出后买入、买入后卖出的情况,相关卖出和买入或买入和卖出行为之间的时间间隔不足六个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认真汲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股票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2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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