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09644 分        类 行政执法;行政监管措施
发布机构 海南局 发文日期 1655772780000
名        称 关于对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张雪南、杨柳、唐健俊、颜廷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2〕5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张雪南、杨柳、唐健俊、颜廷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2〕5号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张雪南、杨柳、唐健俊、颜廷超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21月29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告公告,预计2021年度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约13,820万元20224月15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告更正的公告,预计2021年度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约6,600万元修正后,你公司业绩差异金额较大,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张雪南、总经理杨柳、董秘唐健俊、财务总监颜廷超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张雪南、杨柳、唐健俊、颜廷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你公司及上述人员要认真汲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履职能力,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2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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