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09513 分        类 行政执法;行政监管措施
发布机构 海南局 发文日期 1655425920000
名        称 关于对览海医疗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密春雷、刘蕾、蔡泽华、何永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2〕4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览海医疗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密春雷、刘蕾、蔡泽华、何永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24


览海医疗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密春雷、刘蕾、蔡泽华、何永祥: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2021年度你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累计发生额575,051,084元,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及相应利息已于2022年6月7日归还。你公司未按规定对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二、未及时披露关联方债权未收回事项。2020年11月6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按持股比例向上海禾风医院有限公司提供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称你公司与控股股东上海览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览海)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资产转让协议》,约定公司拟将持有的上海禾风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风医院)51%股权及其对禾风医院原享有的95,247.40万元债权中的51,178.04万元转让给上海览海。转让后公司持有禾风医院44%股权,对禾风医院的债权余额为44,069.36万元,为确认相关债权,你公司与禾风医院签署了《借款协议》,约定剩余借款的偿还期限为自交易交割完成后一年,借款年利率6%,你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完成禾风医院51%股权的资产过户手续。上述债权已于2022年1月24日到期,你公司未能及时收回,也未就该债权未及时收回发布进展公告,信息披露不及时,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

    密春雷作为公司董事长,刘蕾作为时任常务副总裁兼财务总监,蔡泽华作为财务总监,何永祥作为董事会秘书,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密春雷刘蕾、蔡泽华、何永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你公司及上述人员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管理,督促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尽快归还上述资金,形成明确、可实施的解决方案并严格落实。同时,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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