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08190 分        类 行政执法;行政监管措施
发布机构 海南局 发文日期 1653006120000
名        称 关于对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袁小平、汪宏娟、符宗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2〕3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袁小平、汪宏娟、符宗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23

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袁小平、汪宏娟、符宗仁

    2022年1月26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公告》,预计2021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270万元至31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约为150万元至190万元。4月26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修正为亏损160万元至2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修正为亏损360万元至420万元。修正后,你公司业绩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且差异金额较大,公司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袁小平、董事会秘书汪宏娟、财务总监符宗仁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袁小平、汪宏娟、符宗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及上述人员要认真汲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及履职能力,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天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2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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