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02785 分        类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机构 海南局 发文日期 1646957553000
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陈华升)
文        号 〔2022〕3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陈华升)

〔2022〕3号

当事人:陈华升,男,1986年11月出生,住址:福建省南安市官桥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我局对陈华升内幕交易“名臣健康”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陈华升申请,我局举行听证会,听取了陈华升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陈华升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8年以来,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臣健康)管理层计划立足于主营业务,在市场上寻求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上下游企业或健康领域企业进行合作。2019年,名臣健康开始将收目标放宽到动漫及游戏类项目。

2020年5月24日,名臣健康董事长陈某发,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陈某松,财务总监彭某青和广发证券杨某建在上海见面会谈,陈某发希望杨某建帮忙寻找合适的收购标的,帮助名臣健康进行业务转型。

2020年5月底,杨某建会见广州冰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陈华升,提出某上市公司有并购需求,向陈华升了解其名下游戏公司是否愿意出售。陈华升表示暂时无出售的需求。

2020年6月初,陈华升联系杨某建向其介绍了海南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华多)和杭州雷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雷焰)的经营情况。随后,杨某建向名臣健康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陈某松介绍了这两家公司的情况,陈某松表示愿意到上述两家公司考察。

2020年6月11日,名臣健康陈某发彭某青陈某松前往广州考察海南华多和杭州雷焰,在杭州雷焰会议室同陈华升、杨某建、海南华多总经理孟某、杭州雷焰总经理郑某伟进行会谈,孟某郑某伟分别介绍各自公司的基本情况,名臣健康管理层也介绍了公司的基本情况、收购项目的目的及公司需求。

2020年6月中旬,名臣健康陈某发、副董事长许某壁彭某青陈某松经研究认为,海南华多和杭州雷焰符合公司收购需求,经与杨某建及陈华升电话沟通,约定于6月28日在汕头进一步沟通。

2020年6月28日,杨某建、陈华升、孟某郑某伟赴汕头名臣健康总部,与陈某发许某壁彭某青陈某松进行会谈。双方就各自关注的问题进行沟通,同时就合作的可行性进行交流,名臣健康进一步明确了收购意向,基本上确定了现金收购海南华多、杭州雷焰的原则和分步支付的交易方式。

2020年7月14日,杨某建孟某郑某伟及中介机构人员,与陈某发许某壁彭某青陈某松会谈。收购事项双方对具体收购方案及协议草案中的业绩承诺及其方式、支付方式及支付进度等问题进行讨论,形成初步收购方案及协议。

2020年7月25日,杨某建孟某郑某伟及中介机构人员赴汕头,与陈某发许某壁彭某青陈某松进行第二轮商谈。结合初步审计和评估情况,对交易方案进行再次论证修改。

2020年8月5日,陈某发许某壁彭某青陈某松杨某建孟某郑某伟及中介机构人员进一步协商交易方案并基本达成一致,开始准备交易协议,名臣健康发出董事会、监事会会议通知。

2020年8月7日,名臣健康与海南华多、杭州雷焰签署交易协议。同日,名臣健康召开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审议并通过收购海南华多、杭州雷焰100%股权的议案。

2020年8月10日,名臣健康正式发布《关于收购海南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杭州雷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公告》。

名臣健康收购海南华多、杭州雷焰股权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晚于2020年6月28日形成,公开于2020年8月10日,陈华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陈华升内幕交易“名臣健康”股票情况   

(一)账户交易情况。

谢某红”华鑫证券账户2016年11月2日开立于华鑫证券泉州宝洲路证券营业部。“刘某荣”平安证券账户2020年7月31日开立于平安证券泉州安吉南路证券营业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谢某红”华鑫证券账户和“刘某荣”平安证券账户于2020年8月4日至7日合计买入“名臣健康”930,100股,成交金额18,110,127元。内幕信息公开后上述股票全部卖出,成交金额36,340,358.49元,合计获利18,181,233.71元。

(二)账户资金划转情况。

谢某红”华鑫证券账户于2020年8月3日合计转入20,100,000元,其中5,000,000元来源于陈华升控制的杨某青中国工商银行6222****8385账户,其余15,100,000元来源为刘某锋为陈华升提供的股票配资款。

刘某荣”平安证券账户于2020年8月4日转入19,900,000元,其中5,000,000元来源于陈华升控制的杨某青中国工商银行6222****8385账户,其余14,900,000元来源为刘某锋为陈华升提供的股票配资款。

(三)账户控制情况。

华升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实际控制、使用谢某红”华鑫证券账户和“刘某荣”平安证券账户交易“名臣健康”股票。谢某红刘某荣分别刘某锋的配偶和儿子,刘某锋谢某红”华鑫证券账户、“刘某荣”平安证券账户及配资资金借给陈华升使用,并与陈华升签订了《借款合同》。陈华升掌握“谢某红”华鑫证券账户和“刘某荣”平安证券账户账号密码,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上述证券账户交易“名臣健康”股票的行为由陈华升决策。

以上事实,有重大事项公告、收购事项说明、交易进程备忘录、相关合同、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流水、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通讯记录、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陈华升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陈华升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和书面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的主要申辩意见如下:

第一,认定名臣健康收购海南华多、杭州雷焰股权事宜的内幕信息不晚于2020年6月28日形成的依据不充足。

第二,认定陈华升为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依据不充足。陈华升是将被收购公司介绍给上市公司的介绍人,在交易双方均没有任职,仅完成交易双方的牵线工作,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认定陈华升决策“谢某红”“刘某荣”证券账户交易“名臣健康”股票依据不足。

第四,根据案件事实很难认定陈华升存在主观过错。本案未调查核实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材料和《交易进程备忘录》签署过程,前述材料可以证明陈华升从未被告知其作为本案涉及收购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或者要求履行知情人的法律责任。陈华升是基于看好“名臣健康”准备长期持有的原因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涉案股票,在内幕信息公开后继续买进并持有大部分股票直至2021年3月,不存在因知晓所谓“内幕信息”而交易的主观过错。

第五,对陈华升处罚幅度不当。

第六,希望适用《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

经复核,我局认为陈华升上述陈述申辩意见不成立,理由如下:

第一,2020年6月28日,杨某建、陈华升、孟某及郑某伟赴汕头名臣健康总部,与陈某发、许某壁、彭某青及陈某松进行会谈。孟某为海南华多总经理,郑某伟为杭州雷焰总经理,陈某发、许某壁为名臣健康董事长、副董事长,对收购事项具有足够影响力。本次会议名臣健康进一步明确了收购意向,基本上确定了现金收购海南华多、杭州雷焰的原则和分步支付的交易方式,构成内幕信息的动议、筹划,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内幕信息敏感期不晚于2020年6月28日形成。   

第二,经调查,陈华升向名臣健康推荐了收购标的,并参与了收购双方商议筹划阶段的两次商谈,在业务往来中直接参与到本案内幕信息的形成过程,名臣健康记入《交易进程备忘录》中,并由陈华升签字确认。现有证据足以证明陈华升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刘某锋将配偶谢某红”华鑫证券账户、儿子“刘某荣”平安证券账户及配资资金借给陈华升使用,并与陈华升签订了《借款合同》。陈华升掌握“谢某红”华鑫证券账户和“刘某荣”平安证券账户账号密码,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上述证券账户交易“名臣健康”股票的行为由陈华升决策。综合分析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合同以及银行账户流水等证据,足以证明谢某红”“刘某荣”证券账户由陈华升控制使用。

第四,陈华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其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名臣健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所述因看好“名臣健康”交易涉案股票及内幕信息敏感期外买入持有涉案股票的情况,不能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交易进程备忘录》签署时间、陈华升是否知悉备忘录内容或被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法律责任,不影响陈华升参与收购商谈,在业务往来中直接参与到本案内幕信息形成过程的客观事实的认定,不影响陈华升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第五,我局作出本案行政处罚是根据陈华升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进行综合判断,处罚幅度适当。陈华升所述同案其他当事人案情与本案无关,且同案其他当事人已另行处理。

第六,我局已告知陈华升《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保障当事人依法申请的权利。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陈华升违法所得18,181,233.71元,并处以54,543,701.13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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