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01894 分        类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机构 海南局 发文日期 1644537240000
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李璇如)
文        号 〔2022〕2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李璇如)

20222


    当事人:李璇如,女,1971年10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我局对李璇如内幕交易“名臣健康”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李璇如申请,我局举行听证会,听取了李璇如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李璇如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8年以来,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臣健康)管理层计划立足于主营业务,在市场上寻求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上下游企业或健康领域企业进行合作。2019年,名臣健康开始将收购目标放宽到动漫及游戏类项目。

    2020年5月24日,名臣健康董事长陈某发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陈某松财务总监彭某青和广发证券杨某建在上海见面会谈,陈某发希望杨某建帮忙寻找合适的收购标的,帮助名臣健康进行业务转型。

    2020年5月底,杨某建会见广州冰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升,提出某上市公司有并购需求,向陈某升了解其名下游戏公司是否愿意出售。陈某升表示暂时无出售的需求。

    2020年6月初,陈某升联系杨某建向其介绍了海南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华多)和杭州雷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雷焰)的经营情况。随后,杨某建向名臣健康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陈某松介绍了这两家公司的情况,陈某松表示愿意到上述两家公司考察。

    2020年6月11日,名臣健康陈某发、彭某青和陈某松前往广州考察海南华多和杭州雷焰,在杭州雷焰会议室同陈某升、杨某建、海南华多总经理孟某、杭州雷焰总经理郑某伟进行会谈,孟某、郑某伟分别介绍各自公司的基本情况,名臣健康管理层也介绍了公司的基本情况、收购项目的目的及公司需求。

    2020年6月中旬,名臣健康陈某发、副董事长许某壁、彭某青及陈某松经研究认为海南华多和杭州雷焰符合公司收购需求,经与杨某建及陈某升电话沟通,约定于6月28日在汕头进一步沟通。

    2020年6月28日,杨某建、陈某升、孟某郑某伟赴汕头名臣健康总部,与陈某发许某壁彭某青陈某松进行会谈双方就各自关注的问题进行沟通,同时就合作的可行性进行交流,名臣健康进一步明确了收购意向,基本上确定了现金收购海南华多、杭州雷焰的原则和分步支付的交易方式。

    2020年7月14日,杨某建孟某郑某伟及中介机构人员,与陈某发许某壁彭某青陈某松会谈收购事项双方对具体收购方案及协议草案中的业绩承诺及其方式、支付方式及支付进度等问题进行讨论,形成初步收购方案及协议。

    2020年7月25日,杨某建、孟某、郑某伟及中介机构人员赴汕头,与陈某发、许某壁、彭某青及陈某松进行第二轮商谈。结合初步审计和评估情况,对交易方案进行再次论证修改。

    2020年8月5日,陈某发、许某壁、彭某青、陈某松、杨某建、孟某、郑某伟及中介机构人员进一步协商交易方案并基本达成一致,开始准备交易协议,名臣健康发出董事会、监事会会议通知。

    2020年8月7日,名臣健康与海南华多、杭州雷焰签署交易协议。同日,名臣健康召开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审议并通过收购海南华多、杭州雷焰100%股权的议案。

    2020年8月10日,名臣健康正式发布《关于收购海南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杭州雷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公告》。

    名臣健康收购海南华多、杭州雷焰股权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晚于2020年6月28日形成,公开于2020年8月10日,许某壁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李璇如内幕交易“名臣健康”股票情况

    (一)账户交易情况

    “李璇如”广发证券账户2015年5月27日开立于广发证券汕头澄海文冠路证券营业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李璇如”广发证券账户于2020年7月21日至8月6日合计买入“名臣健康”37,600股,成交金额683,389元内幕信息公开后,于2020年8月11日、12日、17日全部卖出,成交金额948,698元,获利263,952.28元。

    (二)账户资金划转情况

    “李璇如”广发证券账户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名臣健康”资金来源于原证券账户沉淀资金和2020年7月31日通过银证转账转入的120,000元。

    (三)账户控制情况

    李璇如承认其名下广发证券账户由其控制和操作,交易“名臣健康”由其本人决策并下单操作。

    (四)联络接触情况

    李璇如系王某荣配偶,两人共同居住。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王某荣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许某壁存在17次通话,其中,王某荣于2020年7月17日与许某壁通话,从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7月20日开始,王某荣陆续买入“名臣健康”。李璇如、王某荣均承认李璇如王某荣处获悉王某荣购买“名臣健康”的事实。    

    (五)账户交易异常情况

    李璇如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的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具体情况如下:

    一是买入“名臣健康”系其首次交易该股票,且交易金额较其他股票明显放大。2015年开户以来,“李璇如”广发证券账户从未交易过“名臣健康”,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名臣健康”系首次交易该股票。该账户近三年来交易单只股票金额绝大多数在10万元以下,仅有两只超过10万元,交易“名臣健康”金额683,389元较过往交易其他股票的金额明显放大。

    二是连续单向买入,交易股票集中。“李璇如”广发证券账户2020年7月21日、22日、31日和8月6日连续单向买入“名臣健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该股票占期间买入全部股票金额的83.84%,交易股票集中,且通过银证转账转入资金后继续买入,交易意愿强。

    三是李璇如证券账户买入和卖出“名臣健康”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公开时间基本一致。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李璇如”广发证券账户于2020年7月21日、22日、31日和8月6日持续买入“名臣健康”在内幕信息公开后的第二个交易日8月11日、第三个交易日8月12日大量卖出,8月17日全部清空。

    四是李璇如证券账户交易“名臣健康”时间与王某荣和内幕信息知情人许某壁之间的联络时间基本一致。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王某荣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许某壁存在17次通话。李璇如证券账户首次交易“名臣健康”时间即2020年7月21日,为王某荣、许某壁7月17日通话后的第二个交易日,也是王某荣证券账户首次买入“名臣健康”的次日。

    以上事实,有重大事项公告、收购事项说明、交易进程备忘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流水、当事人及相关人询问笔录、通讯记录、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李璇如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李璇如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和书面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的主要申辩意见如下:

    第一,李璇如不知道涉案内幕信息。王荣和李璇如说了买了“名臣健康”,李璇如跟风买入。本案在推定李璇如丈夫王荣内幕交易“名臣健康”基础上,推定李璇如也进行内幕交易。因王某荣并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故无法推论出李璇如从其获取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二,李璇如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名臣健康”行为不异常。李璇如交易“名臣健康”股票,是基于普通股民跟风模仿、依靠感觉交易的炒股习惯。内幕信息公开后,李璇如后续仍然多次交易该股票。

    第三,李璇如若干次交易行为既与王荣、许壁有关通话记录接触时间不一致,也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变化时间不一致。

    第四,卷宗中未见本案微信记录电子证据取证过程中制作笔录或具有笔录等同记载的拍照、录像资料,相关证据不能采信。

    经复核,我局认为当事人上述陈述申辩意见不成立,理由如下:

    第一,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王某荣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许某壁存在17次通话,并存在交易行为。李璇如系王荣配偶,两人共同居住。李璇如、王荣均承认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李璇如从王荣处获悉王某荣购买“名臣健康”的事实。

    第二,从涉案交易行为看,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李璇如系其首次交易“名臣健康”股票,交易金额较其他股票明显放大,连续单向买入,交易股票集中,通过银证转账转入资金后继续买入,交易意愿强烈。李璇如证券账户资金变化、买入和卖出“名臣健康”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公开时间基本一致,在案证据足以认定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李璇如所述基于打听跟风操作交易“名臣健康”,并将内幕信息敏感期外所进行的股票投资与本案交易行为进行对比,不能构成合理解释或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

    第三,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王某荣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许某壁存在17次通话。李璇如证券账户首次交易时间2020年7月21日为王某荣、许某壁7月17日通话后的第二个交易日,也是王荣证券账户首次买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李璇如交易“名臣健康”的时间与王荣同内幕信息知情人许某壁之间的联络时间基本一致。

    第四,关于本案微信记录电子证据取证程序合法性问题。我局已向李璇如出示微信电子证据取证笔录、证据封条、证据目录等相关材料,其已对证据合法性予以认可。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李璇如违法所得263,952.28元,并处以50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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