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01027 | 分 类 | 行政执法;行政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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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海南局 | 发文日期 | 1642463100000 |
名 称 | 关于对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2〕2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2〕2号
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2020年度未对与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3.25亿元预付账款计提减值准备,导致公司2020年度报告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你公司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夯实财务核算基础,提升会计核算水平,确保会计核算的规范性,从源头提高财务报告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2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