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01027 分        类 行政执法;行政监管措施
发布机构 海南局 发文日期 1642463100000
名        称 关于对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2〕2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22

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2020年度未对与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3.25亿元预付账款计提减值准备,导致公司2020年度报告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你公司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夯实财务核算基础,提升会计核算水平,确保会计核算的规范性,从源头提高财务报告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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