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00773 | 分 类 | 行政执法;行政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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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海南局 | 发文日期 | 1642118820000 |
名 称 | 关于对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2〕1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2〕1号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子公司上海龙橡国际贸易公司2016-2017年发生多笔货权转移业务,相关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导致2016年虚增收入金额27,249.65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3.07%,虚减利润总额308.44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按绝对值计算)的3.50%;2017年虚增收入金额45,001.97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4.16%,虚减利润总额704.64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按绝对值计算)的2.72%。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你公司应对上述违规事项进行认真整改,并从中吸取教训,加强对子公司管控,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你公司应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2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