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1-00289208 | 分 类 | 行政执法;行政监管措施 |
---|---|---|---|
发布机构 | 海南局 | 发文日期 | 1635990840000 |
名 称 | 关于对国信国投基金管理(海南)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1〕10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国信国投基金管理(海南)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1〕10号
国信国投基金管理(海南)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公司未对2只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级,未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进行匹配,未对投资者是否满足合格投资者条件的情况进行核查。
二、未恪尽职守履行管理人职责。个别基金产品对投资项目完成出资后,未见公司跟踪项目公司运营情况的相关投后管理工作记录。
三、与投资者约定最低收益。公司在基金合同中与投资者约定“预期年化收益率”或“业绩比较基准”,并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按照固定期间向投资者支付收益,相关收益不与投资项目的资产、收益、风险等情况挂钩。
四、未妥善保存业务档案。公司未妥善保管个别基金产品财务顾问费支出的相关协议凭据,现场检查期间未向我局检查人员提供。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并于2021年11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1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