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1-00289207 分        类 行政执法;行政监管措施
发布机构 海南局 发文日期 1635990960000
名        称 关于对中投瑞银(海南)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1〕11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中投瑞银(海南)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1〕11号

中投瑞银(海南)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妥善保存业务档案。公司未妥善保管基金投资决策资料、会计核算档案以及公司会计凭证等业务档案,现场检查期间未向我局检查人员提供。

二、未按规定更新有关信息。公司未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更新办公地址变更信息。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并于2021113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1年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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