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1-00289206 | 分 类 | 行政执法;行政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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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海南局 | 发文日期 | 1635991140000 |
名 称 | 关于对数巫(海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1〕12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数巫(海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1〕12号
数巫(海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使用私募基金管理人账户代私募基金收取基金财产。2020年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挪用基金财产并将该财产出借给北京数巫科技有限公司的问题。截至本次现场检查结束日,公司仍未对上述问题进行有效整改,虽已从北京数巫科技有限公司收回出借资金,但未按要求将收回资金存放在基金产品银行账户中,而是存放在公司基本户中。
二、未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公司未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0年度财务报告。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九条的相关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并于2021年11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1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