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02503 | 分 类 | 基金监管;通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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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海南局 | 发文日期 | 1677026460000 |
名 称 | 关于海南辖区私募基金管理人联系海南证监局有关事项的通知 | ||
文 号 | 海南证监函〔2023〕113号 | 主 题 词 |
关于海南辖区私募基金管理人联系海南证监局有关事项的通知
海南辖区各私募基金管理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局负责海南辖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工作,目前监管业务处室为综合业务监管处。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相关要求,注册地在海南省并已完成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在10个工作日内与我局取得联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注册地在海南省并已在中基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时与我局联系,并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表》(见附件1)、《私募投资基金基本信息表》(见附件2,如无备案产品可不填写)。相关材料建立文件夹压缩后发送至我局联系人邮箱(linzixuan@csrc.gov.cn),文件夹名称以公司全称命名。请各私募基金管理人认真填报有关基本信息,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我局将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填报数据进行核对,并约谈高管人员核实相关内容。
二、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7号)以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等规定,依法合规经营,切实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三、为提高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意识和规范运作水平,综合业务监管处每月定期对新通过登记及迁址海南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监管第一课”培训,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联系人:林子璇;联系电话:0898-66512997。
附件:1. 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表
2. 私募投资基金基本信息表
海南证监局
2023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