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05275 | 分 类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82218020000 | |
名 称 |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贺启中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3〕8号 | 主 题 词 | 行政监管措施 |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贺启中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贺启中:
经查,你作为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伟股份,证券代码300919)时任监事会主席,于2023年3月27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中伟股份股票10,000股,减持时未提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五条、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规范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行为,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你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5个工作日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2023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