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03269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78748520000
名        称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贵阳旅文旅游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人员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文        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7号 主  题  词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贵阳旅文旅游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人员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贵阳旅文旅游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孔旭兵、马林:

经查,2021年9月至2022年8月,你公司控股股东贵阳市旅游文化有限公司累计占用公司资金1800万元。截至2023年2月28日,资金占用余额为1800万元。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事宜。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孔旭兵、时任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马林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七十二条,《信披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请你公司及相关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增强合规意识,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5个工作日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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