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03266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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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78748280000 | |
名 称 |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6号 | 主 题 词 |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作为贵州省交通科学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交科)的原控股股东,2015年1月至2019年4月,累计占用贵交科资金8050万元。截至2023年2月28日,资金占用余额为1450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七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占用挂牌公司资金,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归还占用资金,杜绝类似问题再发生。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5个工作日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2023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