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01194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74158580000
名        称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号 主  题  词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截至2021年6月6日,公司持有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江股份)19,197.26万股,占当时盘江股份总股本的11.60%。2021年6月7日至2022年4月18日,你公司减持盘江股份股票4,749.42万股,2022年4月18日,盘江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登记托管手续,你公司所持股份被动稀释2%。2022年4月19日至2022年7月27日,你公司减持盘江股份股票1,873.75万股。减持后,你公司持有盘江股份比例为5.86%,持股比例累计减少5.74%。你公司未在持股比例累计变动达到5%时按规定停止交易,也未及时披露权益报告变动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坚决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20231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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