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18853 | 分 类 | 行政监管措施;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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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71577805000 | |
名 称 |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吴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9号 | 主 题 词 |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吴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吴波:
经查,你在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贵阳永安寺街证券营业部担任证券经纪人期间,存在委托他人从事客户招揽、将开户二维码交由他人协助开户,并要求账户持有方按指示进行基金交易,承诺承担投资损失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0〕20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和第八项规定。根据《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202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