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14123 | 分 类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63895285000 | |
名 称 | 关于对贵阳南明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吴江、李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5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贵阳南明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吴江、李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贵阳南明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吴江、李勇:
经查,贵阳南明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按时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吴江、时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李勇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2022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