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14123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63895285000
名        称 关于对贵阳南明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吴江、李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5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贵阳南明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吴江、李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贵阳南明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吴江、李勇

经查,贵阳南明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按时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以下简称《办法》)五十条、第五十一第一款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吴江、时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李勇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20229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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