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14131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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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63895836000 | |
名 称 | 关于对贵州裕美纸业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3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贵州裕美纸业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贵州裕美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吉股份)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在2022年3月18日买入永吉股份股票1万股,在2022年3月25日卖出永吉股份股票1万股,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鉴于上述交易金额较小且已主动上缴交易所获全部收益,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为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坚决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2022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