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00205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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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贵州局 | 发文日期 | 1640818080000 |
名 称 |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安顺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罗昕、何文政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6号 | 主 题 词 |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安顺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罗昕、何文政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安顺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罗昕、何文政:
经查,安顺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2020年年度报告中对外担保、受限资产披露不完整。二是子公司被起诉拖欠工程款9104万元,2020年11月9日收到应诉通知书、2020年12月17日收到民事判决书,公司未及时发布临时公告披露,仅在年度报告披露因该诉讼导致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公司董事长罗昕、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何文政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高度重视、认真整改,于2021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202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