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00204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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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贵州局 | 发文日期 | 1640817420000 |
名 称 |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亨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4号 | 主 题 词 |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亨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亨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未在2021年4月30日前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根据《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请你公司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履行挂牌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202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