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00184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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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贵州局 | 发文日期 | 1640803860000 |
名 称 |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谢远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3号 | 主 题 词 |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谢远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谢远驰:
经查,2020年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将部分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转借其他公司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谢远驰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办法》第五十八条、六十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高度重视、认真整改,于2021年12月31日前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202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