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10321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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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56006180000 | |
名 称 |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郑明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009号 | 主 题 词 |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郑明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郑明俊:
经查,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审慎开展自营证券投资业务,持有中高风险债券比例较高,对逆回购业务信用风险把控不足;二是在开展委托投资业务中,未向我局报告委托投资产品投资交易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债券的情况;三是委托投资产品穿透计算,部分债券持仓规模与其总规模的比例,超过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规定》中“持有一种非权益类证券的规模与其总规模比例”规定的监管标准。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四十六条、《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证监会令第183号修订)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二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你作为分管高管兼部门负责人,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根据《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2022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