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02691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46764974000
名        称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贵州华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002号 主  题  词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贵州华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贵州华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未在2021年8月31日前披露2021年半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以下简称《办法》)二条规定。根据《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20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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